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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郭国松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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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定

法律解析:

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轻松过关,岀生无疑是郭国国松对违法行为的最大纵容。如果通过程序性制裁,松郭将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岀生就能够直接剥夺违法者违法得来的郭国国松利益,从根本上阻断了违法的松郭动力。 主持人:郭国松法治周末评论员嘉宾:陈瑞华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一直以来,岀生我们防范刑讯逼供的郭国国松主要手段是对相关的办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证明,松郭这种疏于事前防范,岀生侧重事后惩罚的机制,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办案人员暴力取证的行为。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在保持刑事威慑的基础上,将重点转向事前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及其相关的证据,使得刑讯逼供变成“无利可图”的高风险行为,就能够迫使办案人员最终放弃暴力,回归程序正义的轨道上。 陈瑞华:对待刑讯逼供,到目前为止,总体上来看就是两种思路,一个是实体性的处罚,一个是程序上的制裁。实体性处罚最典型的就是追究办案人员 刑讯逼供罪 。但这种手段基本是不成功的。中国每年有上百万起刑事案件,因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而被立案侦查的案件少之又少。这里的主要原因是,追究刑讯逼供罪的门槛太高,必须是致嫌疑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出现了重大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才会启动刑讯逼供罪的追诉程序,基本上属于结果犯。绝大部分具有刑讯逼供嫌疑的案件都无法纳入刑事追诉程序,更谈不上行政责任的追究,因为两者往往是连带关系。 现在,程序性制裁逐渐成为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付刑讯逼供的普遍手段,其核心在于宣告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第一,宣告刑讯逼供行为是违法的;第二,宣告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根据现在公法的基本原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越权、违法,他的行为即无效;第三,宣告其结果无效,即,违法侦查行为产生的结果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主持人:排除控方提供的非法证据,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发现非法证据?从刑事追诉的程序上说,除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对警方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负有发现证据的首要责任,但由于公检法互相配合重于互相监督的传统观念,具有发现非法证据直接动机的显然是被告人,他们在法庭上控告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或者其他程序违法,实际上就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必须对此进行审查。 陈瑞华:目前,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 法院 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德国刑诉法典规定,一旦发现刑讯逼供,被告人即使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法院也要主动将它排除于法庭之外。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但实施起来有很多障碍,不仅法院很难发现非法证据,即便发现了蛛丝马迹,警察稍作解释和辩解就能过关,而且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与检察官和警察会形成很多默契,不会主动去挑侦查人员的毛病。 鉴于上述局限,通过诉权启动程序审查非法证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这种理论就是谁被 侵权 谁发动诉讼,被告人作为刑讯逼供的直接受害者,是发动这种侵权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目的是将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这就好比发动了一场诉讼,我们把它叫做司法审查之诉,或者“诉中诉”、“案中案”,它包含四个要素:一是本案的被告人摇身一变成了程序上的原告;二是本案的侦查人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三是本案的法官成了程序上的裁判者;四是诉讼的标的不再是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有把这场由被告人发动的程序性诉讼解决之后,确认了证据的合法与否,才能恢复对被告人控罪的实体审理。 主持人: 民事诉讼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事诉讼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则是由原告发起,被指控的国家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诉中诉”的程序完全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举证模式,由被告人完成初步举证,以引起法庭对警方实施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其他的非法手段进行取证产生“合理怀疑”。控方如果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被告人的指控,法庭就应当裁定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与该项指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律排除。 陈瑞华: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一直存在争论。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在查证刑讯逼供的问题上,不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接受侦查人员的审讯,没有律师提供帮助,缺乏取证手段,孤立无援,让其举证非常不公平,也很不现实。反过来,只要侦查人员的所有行为符合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即使面对被告人的指控,也有能力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为了防止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在确认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下,被告人要提供“何时何地何人实施了何种非法行为”的初步线索,供法庭查证。这种“诉中诉”的程序一旦展开,法庭应当立即中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实体性审判,转而审查控方的证据是否合法,并且作出正式的裁定,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然后方能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它的价值在于,不仅剥夺了违法者违法得来的利益,而且表明法院拒绝刑讯逼供的态度,避免成为程序违法的共犯,从根本上斩断了违法的动力。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想当律师应该先看哪些方面的书

最好的辩护》

作者: [美] 艾伦·德肖微茨

作者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曾被《时代》周刊列入“未来50大风云人物”,赞扬他是“美国最顶尖的终审律师,司法界的圣犹大”;《生活》杂志说他是“刑事司法体制的偶像破坏者和鞭策者”......他代理的许多大案,都成为人类历史的经典案例。

本书是德萧维奇的法庭辩论实录,每个曲折的案子几乎都是一部惊悚小说。他在法庭中力挽狂澜,既为弱者伸张正义,也为受争议的人辩护,在精彩动人的情节中反映出真正独立的司法精神和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批斗。

2.《天在看》

作者:郭国松

本书作者为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21世纪法律与新闻研究中心主任,本书是作者根据1995年的上海滩梅氏兄弟谋杀妻嫂案所改编,按照作者的说法:“由于小说太接近原型故事,我甚至想到了被控诽谤罪的危险。”

生活在大都市的美貌少妇古美琳,扎着一根又粗又大的辫子,既是邻家小妹,又像个腼腆的“乡下小媳妇”。她原本温和的性格,天使般的面孔,时常让男人们神魂颠倒。一个雷电交加、暴雨倾盆的夏日,古美琳在自己的家里身中数刀,倒在血泊中。她没有死。可是,无论面对警察还是家人,她却三缄其口,不肯说出凶手是谁。四个多月后,她突然向警方指控丈夫就是杀人凶手。铁骨铮铮的大律师高力仕拍案而起!他带着两个助手,对凶手穷追不舍。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桩孽情渐渐浮现出来……人作恶,天在看。权力、金钱、肉欲下的人性极恶,最终走向毁灭。

3.《律师之道》

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书是针对新入所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律所的翘楚,在律师业务领先的同时,还建立了系统的内部培训体系:不仅有针对初级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还有针对中级和资深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技巧培训,以及所有律师参与的热点法律问题讨论和业务交流,从而不断提升君合律师的执业水平。

通过阅读本书,能看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对当前热点法律问题的理解与把握。

“鲁荣渔2682”上演现实版大逃杀——集权只要五分钟

文/林则徐则林

2013年7月19日,“鲁荣渔2682”号案在山东威海宣判,以刘贵夺为首在内的5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1名被告人被判死缓,其余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至15年。

3年前,“鲁荣渔2682”远洋渔船出海捕鱼,船上共33名船员。没想到大约九个月以后,就被中国渔政船拖回港了。而原来33名船员仅剩11人。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调查,证实其余22名船员已被这剩下的11人所杀。

期初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这11个人应该是统一过口径的,都相继表示自己是无辜的。那么,还有22人去哪了?他们又说不清楚。最后,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他们终于认罪。经他们各自的口述,办案人员发现,包括那消失的22个人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内,根本就没有什么无辜者,几乎每个人的手上都染上了同伴的鲜血。

犹如一场现实版的海上“大逃杀”般,从一开始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到矛盾激化、到内讧、到倒戈相向,直至误杀第一个人开始,整艘船上的都相继进入了一种疯狂的状态。没有人是值得信任的,也没有人是绝对安全的。失控了,大家都失控了!在一个远离大陆的海面上,海上行业的这支孤单的船只就是陆地,可这陆地实在太小了,它安放不下已经绝望的人的心灵了。杀戮一旦开始,鲜血蒙住了人的眼,不管是谁,不听我的,就杀、杀、杀。反正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不是船舱进水,剩下的人将乘着这艘已经被恶魔附身的捕鱼船偷渡到日本。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回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可能是老天都看不下去了,船在离日本海域不远处就快沉没,他们不得不对外求救。要不然,这艘船可能再也不会回到中国。人们也许永远也不知道,在那艘失联的捕鱼船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太平洋大劫杀》是我在微信读书上看完的第一本书。本书的作者郭国松是记者出身,在听闻“鲁荣渔2682”号案后,十分的震惊。于是,他开始花了很多的时间走访了案件相关人员的老家,以及翻阅了大量案件的资料后写成了这本书。据说在写的时候还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阻力。书里作者对船员们在出海过程中的生活与工作的描写,相当的事无巨细。好像案件的每一个经过他都是旁观者般,读起来代入感还是很强的,仿佛身临其境。

三年前,作为整件案件的发起于组织者,26岁的刘贵夺经过大连劳动中介的介绍,乘船来到了石岛港。

那时,年纪不大的黑龙江青年刘贵夺,和许多80后的农民没有什么不同。初中就辍学在家务农,年纪大点才外出打工。做过很多行业,买过产品、当过短暂的船员、也在工地上打过杂。

而石岛作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国家中心级渔港,是捕鱼人的天堂。刘贵夺也想在这里生存下来。

于是,刘贵夺经人介绍和,加入了当地一家叫鑫发水产食品的有限公司。接着他就被派到远洋渔船“鲁荣渔2682”上工作,成为了33名船员中的一员。“鲁荣渔2682”在石岛港算是一艘比较有历史的捕鱼船了,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捕获大洋深海里的鱿鱼。这艘船至今已经有10年的出海作业经历了。与石岛港绝大多数的远洋捕捞渔船一样,它的作业水域在西南太平洋阿根廷外海和东南太平洋。

船上的大多数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偏低的情况,而老家在黑龙江的大学生马玉超则是33人中学历最高的一个。马玉超大学毕业后,并没有很好的发展,反而混的越来越惨。家里在经济上又非常的困难,听闻出海捕鱼工资高,他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出海。

2010年12月28日是“鲁荣渔2682”号出海的日子,按照当地习俗,他们还放了一挂鞭炮。

“鲁荣渔2682”的33名船员,在人员配置上泾渭分明:船长李承权、大副付义忠和二副王永波三个大连人是多年的好友。他们通过熟人关系,召集来更多大连籍的职业船员,组成了“鲁荣渔2682”的管理层。其中,船员吴国志、姜树涛、段志芳和崔勇都是二副王永波的亲戚。来自金州的温斗、温密兄弟分别担任渔船的轮机长和二管轮,夏琦勇是伙食长。这些人相当于是船上的管理层。

而剩下的以黑龙江人刘贵夺为首,其中有其老乡姜晓龙、刘成建等人。随后被中介牵线上船的还有四个内蒙古人,以包德格吉日胡为首。他们都是通过大连的中介公司介绍上船。这些是船上真正的捕鱼作业人员,是务工层。

不管是管理层还是务工层都有一个共性——小学、初中文化,家里都很穷。出海捕鱼的目的就是想赚够钱。温斗为刚刚出生的孩子奶粉钱再次选择了出海;退伍回家几年的崔勇刚交了女朋友,想赚更多的钱;丁玉民离异后来石岛投奔妹妹,后决定到船上赚笔做小买卖的本钱,伙食长夏琦勇也有着类似的想法;邱荣华在老家搞过几次养殖,都以赔本告终;吴国志不顾腿疾,只想为儿子攒出买房的钱。

原来的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工人和学生,是什么让他们变成了恶魔。

船员们在出海前与鑫发水产签订的聘用合同,也存在很大的隐患,几乎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索。合同中规定:出海到东南太平洋渔场进行“鱿钓”生产期间,保底收入为每年人民币45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与此同时,合同附件列有工资标准,包括月工资、年工资和提成标准。管理层的合同比普通船员多了一页,上面罗列着对应的岗位职务工资。

加上管理层方面在管理上也存在很多问题。船长李承权脾气暴躁,对船员的管理简单粗暴。可他其实也是打工的,务工层以刘贵夺为首的人开始对船长产生了意见,发展到了罢工,矛盾升级。但坏就坏在管理层不参与劳动,却要参与务工层的劳动分成。罢工开始后,船长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依然实行“暴政”。这就给了刘贵夺集权的时间和条件了。

在大刘的神作《三体》里,哪些新人类迎战“水滴”时,几乎全军覆没。只有四五艘太空船为了保留最后的人类才选择逃离了战场。当他们意识到太空船总有航料燃尽、食物吃尽的那一天时,为了活下来。他们选择攻击其他几艘人类的太空船,夺取燃料和食物。所谓的食物其实指的是其他太空船上的同类尸体。

当他们太空船上的最高领导人抛出这个问题时,全体人员做出这个选择只花了五分钟。这就是大刘说的——集权只要五分钟!

虽然这是科幻小说里的情节,但在现实生活中,同样的情况一定会发生。太空船上的新人类都是高素质的人才,而在这艘“鲁荣渔2682”号上的人普遍文化水平低,他们要集权的时间只会更短。

半年多后,这艘渔船却上了央视新闻频道的新闻:它先是莫名地从既定的捕捞海域消失,一个多月后,又诡异地现身日本海域,动力全无,船员人数锐减。种种迹象都显示着,这艘远洋渔船上发生了某种不同寻常的事情。

“鲁荣渔2682”案嫌疑人判决结果

PS:韩国拍过一部叫《海雾》的电影,故事情节跟“鲁荣渔2682”号事件有点相似,不同的是他们不是捕鱼,而是运输来自中国的偷渡客。在应付海上巡警的检查时,发生了偷渡客大量被闷死的情况。为了掩人耳目,杀戮开始了。据说也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一部电影,感兴趣的人可以去找来看看。

The Ned

郭国松与方舟子法院打嘴仗,双双落败法院却二人多点宽容,少点刻薄

这个呢,我觉得吧,他们都是公众人物,我觉得公众人物应该有更高的承受和容忍,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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